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九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