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