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八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