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六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十六条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