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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