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