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四条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