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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