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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