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一条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