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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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