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