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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