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