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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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