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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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