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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