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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