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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