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