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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