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