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