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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