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提供方应当主动了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情况,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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