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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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