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临时活动地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二)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三)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四)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
(五)举办宗教教育培训;
(六)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
(七)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八)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