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保藏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分类、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向国家级保藏机构提供国家级保藏机构所需的菌(毒)种或样本; (三)从国家或者国际菌(毒)种保藏机构引进标准或参考菌(毒)种,供应辖区内相关单位使用; (四)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五)负责收集和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编制地方菌(毒)种或样本目录和数据库。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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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