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菌(毒)种或样本有关保密资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息及数据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菌(毒)种或样本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密级、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管理责任和解密。各保藏机构应当根据菌(毒)种信息及数据所定密级和保密范围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责任。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移动储存介质储存涉密菌(毒)种或样本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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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