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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