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