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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