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依照本办法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