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依照本办法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