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卫生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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