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保藏机构在保藏过程中发生菌(毒)种或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以及实验室感染时,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做好感染控制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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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