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三十条保藏机构每年年底应向卫生部报送所保藏的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种类、数量、使用、发放及变化等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