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条

保藏机构每年年底应向卫生部报送所保藏的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种类、数量、使用、发放及变化等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