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保藏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工作,完善并执行下列要求: (一)主管领导负责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工作; (二)建立菌(毒)种或样本安全保管、使用和销毁制度,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保障体系; (三)建立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库记录、相关生物学和鉴定、复核等信息档案; (四)必须保持与其所保藏菌(毒)种或样本危害程度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和储存条件的工作状态; (五)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六)建立相关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制定保藏机构相关人员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实验活动批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