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菌(毒)种或样本的国际交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出口管制清单》、《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等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