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保藏活动第二十六条对从事菌(毒)种或样本实验活动的专业人员,保藏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医疗保障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