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藏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或样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销毁: (一)国家规定必须销毁的; (二)有证据表明保藏物已丧失生物活性或被污染已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保藏机构认为无继续保存价值且经送保藏单位同意的。 销毁的菌(毒)种或样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经卫生部批准;销毁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毁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经保藏机构负责人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