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使用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使用其他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实验室所在法人机构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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