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