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保藏活动第十八条保藏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收集和索取所需要保藏的菌(毒)种,相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