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六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有效期5年。保藏机构需要继续从事保藏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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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