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五条

取得《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的保藏机构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核查后报卫生部: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发生变化; (二)实验室增加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内容; (三)保藏场所和空间发生变化; (四)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五)管理体系文件换版或者进行较大修订; (六)保藏机构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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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