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五条
取得《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的保藏机构发生以下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核查后报卫生部: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发生变化; (二)实验室增加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内容; (三)保藏场所和空间发生变化; (四)实验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五)管理体系文件换版或者进行较大修订; (六)保藏机构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