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三条

申请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规划)和实际需要; (二)依法从事涉及菌(毒)种或样本实验活动,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符合卫生部公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与所从事的保藏工作相适应的保藏条件; (四)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相适应,符合《名录》对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要求。高致病性菌(毒)种保藏机构还必须具备获得依法开展实验活动资格的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五)工作人员具备与拟从事保藏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六)明确保藏机构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在对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订可靠、完善的生物安全防护方案、相应标准操作程序、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七)建立持续有效的保藏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八)具备开展保藏活动所需的经费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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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