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

第十二条

保藏机构及其保藏范围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指定,并由卫生部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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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