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保藏机构的指定第十二条保藏机构及其保藏范围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后指定,并由卫生部颁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