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保藏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保藏专业实验室的职责: (一)负责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三)负责提供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建立菌(毒)种或样本数据库; (四)向国家级和所属行政区域内省级保藏中心提供菌(毒)种代表株。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藏机构的职责
保藏专业实验室的职责: (一)负责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收集、选择、鉴定、复核、保藏、供应和依法进行对外交流; (二)开展菌(毒)种或样本分类、保藏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三)负责提供专业菌(毒)种或样本的各种信息,建立菌(毒)种或样本数据库; (四)向国家级和所属行政区域内省级保藏中心提供菌(毒)种代表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