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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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