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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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