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