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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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