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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