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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