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