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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