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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