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