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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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