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